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有利于突出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其与21世纪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是吻合的,而且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为特征的人法的特点。
而假若权力失却必要的监督,则必然出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境况。二、监察机关如何尊重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 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国家监督权的重新配置,其通过机构与职能的整合,创设出独立于行政、审判、检察的监察机关。
基于前述规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乃现行宪法赖以存立之基础,凡宪法设置之机关均有遵守之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便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国家机关组织原则。(一)监察体制改革能否突破现行宪法 改革的基本属性在于变动,而法律注重稳定,立法与改革天然具有内在的冲突。*通常来说,议会自律原则的意涵为立法机关之议会自己就其内部事务,当然有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自律权。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其目的在于建构国家政权机关,因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甚至有论者指出国旗、国徽、国歌的选择都属于重要的宪法符号,并同样具有一种整合的功能在内。*如此一来,为体现法官、检察官角色的独立性特征,监察机关在对其进行监督时,自然须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38]参见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也没有规定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会不断发展,法律在未来还会有必要确认新型的人格权益,[19]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在未来还可能增加。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从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司法的统一性。第四,并不是凡是涉及合同的规则都需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具有特殊性的交易规则,应当在合同法之外专门对其作出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较为简略,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新类型案件增长的需要,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就姓名权的保护专门作出了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姓名的变更也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将其纳入到民法典之中。针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美国学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隐权的概念,认为各种高科技、互联网的发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对我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从而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并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2]See A. Michael Froomkin, Cyberspace and Privacy: A New legal Paradigm? The Death of Privacy? 52 Stan.L. Rev.1461,2000. [3]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实质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或价值体系(InnereSystematik)[20],它主要是指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该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肖像权的利用问题。
此外,涉及到法人和非法人名称的登记、转让等,以及名称简称的保护都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每个人都可以对许多人和事予以评价,在浩如烟海的评价信息中,也不乏不当言论和不实之词。例如,传统社会中无所谓隐私的观念,但在陌生人社会中,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就逐渐增强,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对自己事务独立安排等就更为重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我们应该把握这一历史机遇。
该条首次从宏观层面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作了规定,可以说是对现实中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行为的回应,同时,该规定宣示了人格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根本价值,即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目的,可以对人格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除了生命健康权因其固有属性具有不可限制性以外,许多人格权都要在不同程度上依法受到限制。
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格权 科技进步 社会发展 独立成编 。三是人格权的利用、行使等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6]人工智能的发展也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由于人工智能通过模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能够像人一样表达,并与人进行交流,现在很多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植入内部系统中,但如果未经他人的许可而模仿他人的声音,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人格权独立成编也与我国《民法总则》所确立的调整对象是相吻合的。此外,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在人格权领域取得了重要发展,为人格权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些都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基础。在人格权自身体系内,有助于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和利用,并且以这些既有规范作为基础,通过审判实践能够进一步发展出更详细的规则。仅仅通过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一方面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六、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一)人格权独立设编与《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是一脉相承的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重视个人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但受封建主义传统和极左思想的影响,一度忽略了对个人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以致在文革期间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与《民法通则》第2条相比较,该条将人身关系规定在财产关系之前,凸显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10]马树娟:APP越界获取个人信息已成网络诈骗主源头,载《法治周末》2017年7月25日。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网络安全法》第四章专门就网络信息安全作出了规定,其中大量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12]范卫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英国经验与中国路径,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2期。
事实上,早在一百多年前,Samuel D.Warren和Louis Brandies在论述隐私权时就曾警告:无数的机械设备预示着,将来有一天,我们在密室中的低语,将如同在屋顶大声宣告般。一方面,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已经有不少人格权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电子商务过程中必然涉及对消费者大量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从而也会给个人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带来了现实挑战。例如,隐私权的内容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独处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私人生活安宁、住宅隐私等等。例如,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主要是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注释 *这是作者在2017年7月15-16日武汉大学民法典人格权及合同法立法研讨会的主题发言的基础上整理而成。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信用权的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都未对其作出规定。但大数据技术的开发也涉及个人人格权益保护尤其是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自主决定的保护,[5]在数据越来越重要的同时,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泄露等现象较为严重,导致电信诈骗事件频发。
按照传统观点,人格权仅具有消极防御的效力,并不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因此,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人格权主要是通过侵权法和主体制度进行调整的,但随着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实践的开展,人格权积极利用权能得到了发展,在此情形下,人格权不仅仅具有消极防御的效力,更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这就需要通过积极确权模式对人格权作出规范。从《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来看,其实际上是为人格权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奠定了基础,因为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09条、第110条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列举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规定,这就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对其作出规定。
这就产生了所谓宪法司法化的现象。1970年,《法国民法典》修改时新增第9条关于隐私保护的条款[16],实际上是将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
[28]Gert Brüggemeier, Aurelia ColombiCiacchi, Patrick O'Callaghan, Personality Rights in European Tort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572. [29] 参见姚辉: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若干问题,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所有这些都使得对人格权进行更多层次和更复杂的调整成为必要,而这只能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现。[18]Jean-Christophe Saint-Pau (dir.), Droits de la personnalité, LexisNexis, 2013, p.37. [19]高圣平: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发展—以美国隐私权为例,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1]张志成:论科技法学的法理学基础及其二元结构,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3期。
[34]但这种方式在我国是难以实施的。而只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有足够的立法空间解决上述问题。
[30]Gert Brüggemeier, Aurelia ColombiCiacchi, Patrick O'Callaghan, Personality Rights in European Tort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8. [31]从比较法上看,一些国家通过判例的方式对人格权提供保护。在法律上,人格尊严是人格权民法保护的核心要素(the core elements),具有不可克减性。
内容摘要: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8]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如今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许多人的日常生活的必备内容,电子商务带来诸多的新型广告模式,如针对特定消费者个人消费癖好的分析,商家投放具有明确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广告。